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陳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清水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