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王英展
賴田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畹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塏丰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個別請求被告新臺幣(下同)25萬元(
原告王英展)、98萬元(原告賴田琳)及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25萬元、98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原告王英展)、1萬680元(原告賴田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