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群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607
,8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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