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史詠中
被 告 拿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姚奕廷
被 告 曾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7,15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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