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59號
TNDV,112,補,1059,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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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陳丁旺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山陳永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33,814元(系爭1211、1212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
權利範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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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