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許宛如
許正宗
趙麗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仲涵、郭冠麟、許芷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3人分別起訴聲
明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各新臺幣(下同)40萬元、40萬元、13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