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40號
TNDV,112,補,1040,202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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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楊獻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4,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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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