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37號
TNDV,112,補,1037,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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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吳致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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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