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張富堯
張玄宗
張世杰
被 告 鐵谷山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專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35
0平方公尺,依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元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