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黃芳義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黃永熏
黃少嫻
黃美璘
黃如慧
黃婷濰
黃子侑
黃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黃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附
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分別移轉予原告,而依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1,15
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地號 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被告黃芳銘移轉部分 1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16,072元 1,061 12分之1 16,072元×1,061×1/12= 1,421,033元 2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400元 81 12分之1 15,400元×81×1/12= 103,950元 3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600元 144 12分之1 16,600元×144×1/12= 199,200元 請求被告黃永熏移轉部分 4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16,072元 1,061 36分之1 16,072元×1,061×1/36= 473,678元 5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400元 81 12分之1 15,400元×81×1/12= 103,950元 6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600元 144 12分之1 16,600元×144×1/12= 199,200元 7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400元 250 3分之1 15,400元×250×1/3= 1,283,333元 8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400元 52 3分之1 15,400元×52×1/3= 266,933元 請求被告黃子侑、黃敏華移轉部分 9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16,072元 1,061 各36分之1 16,072元×1,061×1/36×2人= 947,355元 請求被告黃少嫻、黃美璘、黃如慧、黃婷濰移轉部分 10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5,400元 81 各60分之1 15,400元×81×1/60×4人= 83,160元 11 臺南市○○區○里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600元 144 各60分之1 16,600元×144×1/60×4人= 159,360元 合計:5,241,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