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4號
原 告 陳絲綺
李念懌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鄧羅乃榕即國宏土木包工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