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祐鑣
送達代收人 張家榛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送達代收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李小姐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賴沛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祐鑣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 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第1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1條立法理由則以「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 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 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一百三十三條所定之數額,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 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 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 ,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 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 裁量之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 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債務人可供清償 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2,008元,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由債 權人平均受償,其中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1,429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分配28元、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744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分配9,790元、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分配17元,合計12,008元,並於109年11月17日以1 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又債務人 係因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固定收入, 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仍有餘額183,617元, 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既僅受償12,008元,顯有本條 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經本院於110年6月4日以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業經本 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段說明,債務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再聲請免責,本 院僅須審認其於裁定不免責確定後陸續清償債權人之金額 ,已否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及各債 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以為准否免責之認定 ,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二)依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債務人於聲請清 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 額,共計183,617元,應堪認定。又債務人於該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繼續工作清償債務逾171,609元,加計其於清 算程序中已清償之12,008元,共清償183,617元,已達其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且各 債權人之受償額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如附表所示)等情
,亦據其提出清償明細表、中華郵政匯票及存證信函為證 ,並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債務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是其依此規定再聲請免責,應予准許 。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彥 汝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債 權 人 債權原本(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確定之債權表) 前次分配金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應受分配額(183,617元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受償金額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4,902元 1,429元 11.9% 21,850元 20,421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069元 28元 0.24% 441元 413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721元 744元 6.2% 11,384元 10,64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45,811元 9,790元 81.53% 149,703元 139,913元 新加坡艾星國際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785元 17元 0.13% 239元 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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