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韓穎沂即韓宸蓁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 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09號 )未成立後,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 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⒉應提出債務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
⒊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 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 )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
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⒌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 行明細資料表。(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 亦須提出)
⒍債務人應說明商號黛蜜航精品服飾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五年期間 (即自民國107年9月至112年9月間)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各 為多少?並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證。
⒎債務人稱因手受傷故目前從事工地清潔臨時工,請說明目前工 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地點、雇主名稱、聯絡方式等)⒏請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 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 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 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載明消債條例第43 條第2項第2款事項後,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⒐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上記載,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後毀諾,應提出先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須釋明最大債權銀行完整名稱),並說明協商成立日期、還款條件、已償還金額為何。另債務人亦須陳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發生。且務必陳報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該段時間債務人從事何工作?及「毀諾」當時債務人之收入及支出情形分別為何(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醫療支出等),此部分亦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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