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號
TNDV,112,消債更,1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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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春美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 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 亦請註明)。
⒉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永安堂佛俱香品專賣店?目前平均每月收 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須有公 司章)、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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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