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78號
TNDV,112,救,78,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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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柏銓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欣怡律師
相 對 人 峻鼎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賢
相 對 人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葉美惠
相 對 人 楊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另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 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 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 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 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 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 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 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 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參照)。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是聲請 人提起之訴訟,自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又 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受理在案,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尚 非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9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依前揭說明,應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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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