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298號
TNDV,112,家補,298,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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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顏瑋伯
代 理 人 林立律師
張義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賈釗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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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