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2年度,10號
TNDV,112,國,10,2023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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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明泉(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
新化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
7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萬2,29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3萬6,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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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