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578號
TNDV,112,司聲,578,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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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友


相 對 人 鵬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聿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50 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58號提存事件中提 存新臺幣1,600,000元供擔保,並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 字第315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於撤回假扣押 執行之聲請後,並聲請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45號裁定限期 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裁定准予 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 第650號假扣押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45號通知行使權利 裁定、111年度存字第1258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聲請人 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445號裁定限期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文及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前開 擔保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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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