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84號
TNDV,112,司拍,284,2023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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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文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蔡文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 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 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11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文冠於112年2月17日簽立票面金額為40,370,00 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到期日為112年8月31日。詎聲請人 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清償,尚欠本金39,220,000元,迭經催 討未果。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 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12年10月19日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依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 49-28 104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 坐落 地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突出物 門廊 合計 陽台 雨遮 001 6409 臺南市○○區○○○○街00號 49-28 4層RC造住宅、法定停車空間 60.48 63.52 60.48 60.48 7.03 2.87 254.86 32.37 7.7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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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