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59號
TNDV,112,司拍,259,2023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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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相 對 人 楊聰斌


債 務 人 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聰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月費、權利金、申購物品、約定 罰金、違約金、廣告費、墊款、票據、訴訟費、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包括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4 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訂加盟契約書,契 約有效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依約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 月費、資訊使用費、訂購制式物品及廣告等費用。截至11 2年4月止,債務人尚欠款2,455,180元,經催討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欠款明 細表、加盟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收受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據。依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鹽水區 岸南 119 316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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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