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江明彥
兼法定代理人 江品妍
共同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鴻毅
代 理 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 並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 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 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 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再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
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 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34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 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 聲字第76號裁定確定在案,於上開裁定主文第三項記載聲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 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聲請人甲○○部分:聲請人甲○○主張相對人應自112年1月1日起 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6,000元扶養費 。而聲請人甲○○為94年11月28日生,自112年1月1日起至其 成年之日請求期間為10月27日,故核標的價額為174,400元 (計算式:16,000元×10月+16,000元×27/30月=174,400元) 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 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
㈢聲請人乙○○部分:聲請人乙○○主張相對人應返還不當得利( 代墊扶養費)2,355,798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 ㈣綜上,聲請人暫免之程序費用共計為3,000元,又按上揭裁定 主文第四項所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 負擔程序費用確定為3,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 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