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36959號
TNDV,112,司執,136959,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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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6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杜勝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余孟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請 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 勞保、存款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 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余孟書之戶籍地係在桃園市龍潭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 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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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