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614號
TNDV,112,司執,129614,202311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61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富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 112年6月2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1/1頁


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