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甲○○即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4 日本
院94年度司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 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 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且亦需同時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始得確 認具有擔任清算人之意。另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 認後,並即報法院。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惟查 ,聲請人於民國94年8 月1 日就任後,並未將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及前開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暨股東會承認之證明 文件提出於法院,經原審法院於94年9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 於14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94年9 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前開資料,依前開規 定,抗告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要件尚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 法,自應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雖以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五億元,規模龐大,抗告人就任後即已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監察人要求前述報表應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後再行提交監察人審核。目前會計師已完成查核工作,惟尚 未完成報告書,故監察人仍無法審核,以致無法召開股東會 提請承認,預計94年10月31日召開股東會等語。惟查,抗告 人呈報清算人應依公司法之規定檢具財務報表、財產目錄及 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此為法定之 要件。而抗告人自原審裁定命補正後迄今已逾二月有餘,且 已逾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指預定得補正之期限,抗告人至今仍 未能提出前述文件,是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其提起抗告,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如有不服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始得再為抗告。
提起再為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並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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