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居民甲○○死亡宣告,甲○○於民國00年00月00
日出生,設籍於臺南市○○區○○里○○00號;惟甲○○於80年5月1
日因不明原因無法聯繫,由同母異父之兄弟郭寶庫於94年11
月2日向警方申報失蹤。而甲○○父、母已歿,同父同母之兄
弟姊妹均歿,未婚無子女。經詢問郭寶庫稱:我不知道甲○○
是何時、何地失蹤,也沒聽家人說過甲○○之去向。又甲○○因
行方不明已滿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訪
談紀錄、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
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書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臺灣高等檢察署書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在監在押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
作業為證,並有臺南市學甲區戶政事務所112年10月18日南
市學甲戶字第1120076924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112年10月19日南市警學防字第1120653612號函在卷可佐,
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
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
甲○○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