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張宸維
王肇鋒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57,35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