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漏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06號
TNDV,111,訴,906,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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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沈麗君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薛白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朱冠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 號房屋內,依照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案號000000000 號南院武民悅111年度訴字第906號鑑定案鑑定報告書九、鑑 定結果及說明,及附件五修繕費用所示內容,進行漏水修繕 工程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不漏水 狀態為止。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721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55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 系爭19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與系爭19號房屋相鄰之臺 南市○○區○○○街00號房屋(系爭21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於 民國110年10月14日就系爭21號房屋進行裝修後,原告於110 年11月初發現系爭19號房屋2樓與系爭21號房屋之共同壁、 系爭19號房屋1樓與系爭21號房屋之共同壁及天花板出現壁 癌,且天花板開始滲出水珠,原告遂通知被告,並請被告協 商處理方式,惟均未獲置理。又本件經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 定後作成案號000000000號南院武民悅111年度訴字第906號 鑑定案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認定系爭19號房 屋漏水係因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樓板或給排水管線立管破 裂漏水、地板未做防水所致,要修繕系爭19號房屋的漏水問 題,要進入系爭21號房屋修繕該屋2樓浴廁,估計修繕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177,721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 係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系爭21號房 屋內,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九鑑定結果及說明(詳附件一)及附 件五修繕費用所示內容(詳附件二),進行漏水修繕工程至原 告所有系爭19號房屋不漏水狀態為止;被告應給付原告177,



721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訴字卷第119頁)。二、被告則以: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至系爭21號房屋勘測時,並未 進行開挖確認,系爭鑑定報告書僅依經驗簡略認定系爭19號 房屋漏水原因以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樓板或給排水管線立 管破裂漏水情事「最有可能」,並非百分之百確認漏水責任 歸屬,故原告無法證明系爭19號房屋漏水的原因係因系爭21 號房屋2樓浴廁管線破裂所致,另原告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 係依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但原告仍應提出相關收據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訴字卷第23頁)。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 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系爭19號房屋、系爭21號房屋分別為原告、被告所有,2屋毗 鄰,原告所有之系爭19號房屋「1樓右側樓梯下方牆壁」、 「2樓右側樓梯電錶旁牆壁」有油漆及水泥剝落等節,有系 爭19號房屋及系爭21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履 勘筆錄、照片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17、53頁,訴字卷第45 、57至65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⒉又本件經囑託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19號房屋「1樓右側 樓梯下方牆壁」、「2樓右側樓梯電錶旁牆壁」之油漆及水 泥剝落情形之原因,經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人員以高頻電 磁波混泥土水份儀於相關測點量測水份含量,並用紅外線熱 像儀觀測牆內之溫度分布,並綜合比對分析儀器量測成果及 目視所見,分析研判後所得鑑定結果略以:系爭19號房屋「 1樓右側樓梯下方牆壁」座落於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共 同壁下方,漏水原因大抵是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樓板或給 排水管線立管(包在增柱下方)破裂漏水,地板未做防水處 理,經過長久吸水累積,猶如海綿飽和後,往下滲透到系爭 19號房屋1樓樑柱及右側樓梯下方牆壁上,造成油漆、水泥 剝落,甚至也造成系爭21號房屋1樓共同壁有油漆剝落等情 ,修繕方法與程序為:先修復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室及下側1 樓客廳牆面及柱,於無漏水後再修復系爭19號1樓及2樓對應 之共同壁及樓梯版下及梁(詳附件一),要修繕系爭19號房屋 的漏水問題,要進入系爭21號房屋修繕該屋2樓浴廁,系爭2



1號房屋修繕費用合計114,811元,系爭19號房屋修繕費用合 計62,910元(詳附件二)。本院審酌系爭鑑定報告書是由臺南 市建築師公會派遣具備專業技術與經驗之建築師至現場,以 專門儀器量測,並以儀器量測成果及可目視範圍所見綜合分 析研判而成,復無事證顯示有何偏袒一造或為不實鑑定之情 形,認系爭鑑定報告書之結論應屬可採。
 ⒊至被告雖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無法百分之百確定系爭19號房 屋之油漆及水泥剝落情形係因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管線破 裂所致等語,惟系爭鑑定報告書已就其判斷系爭19號房屋之 油漆及水泥剝落情形詳為論述,並佐以現場照片及測試結果 說明(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1至50頁),自難僅以被告所持 臆測即否定鑑定判斷,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21號房屋2樓浴廁樓板或給排水管線立管( 包在增柱下方)破裂漏水,地板未做防水處理,經過長久吸 水累積,猶如海綿飽和後,往下滲透到系爭19號房屋1樓樑 柱及右側樓梯下方牆壁上,造成系爭19號房屋「1樓右側樓 梯下方牆壁」、「2樓右側樓梯電錶旁牆壁」之油漆、水泥 脫落,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容許原告進 入系爭21號房屋,並依系爭鑑定報告書九、鑑定結果及說明 (詳附件一)及附件五修繕費用所示內容(詳附件二),進行漏 水修繕工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及請求被告給付177,72 1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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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