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7號
TNDV,111,訴,257,2023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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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蕭南利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郭徐淑貞之遺產管理人
向文英律師即賴建甫之遺產管理人
徐茂仁
陳玟𡚱
呂柏輝
徐金泰
郭瑞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金坤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金坤」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金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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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