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00號
TNDV,111,訴,1600,2023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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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姜勝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姿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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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