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吳銘洵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吳瑩炤
吳螢珠
陳旗明
陳奕安
陳鈺佩
陳冠駿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關於「吳瑩珠」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螢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