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1年度,1號
TNDV,111,再,1,2023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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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英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碧山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三項第㈡點中關於「民事訴訟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第3款規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第3款規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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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