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643號
TNDV,110,訴,1643,2023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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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張明照
張育清
張國欽
張炎坤
張太平
張嘉祥
張富慶
張世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馮豔紅

訴訟代理人 劉益昌

被 告 劉瑞進
劉和興

劉和祥

林昭興

林福糧
林森祥
劉國枝

劉金輝

劉明木

劉連㨗
劉連興

劉連銘
瑩俊
劉銘芳
吳瑞林

吳勝文
吳照麗

吳榮裕

吳榮修
黃美玉
林俊志
林珍如

林旺成
林綉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泰佑
被 告 翁文宗

翁盛
翁美雲
李吳春月
林銀船



林相元

邱建福

劉奇宏劉連輝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賢劉連輝之承受訴訟人

劉義忠劉連輝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珍即劉連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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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