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47號
TNDM,112,附民,947,2023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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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47號
原 告 謝文章
被 告 許清標
訴訟代理人 柳博硯律師
張羽誠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鄧紹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許清標鄧紹威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 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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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