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772號
TNDM,112,附民,772,202311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72號
原 告 葉倚
被 告 林業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雖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之刑事被告,惟關於原告因遭詐騙而受財產損 害一事,未見檢察官起訴被告為共同正犯,本院審理後亦同 此認定,有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自難認被告就 此部分在刑事案件之起訴範圍內,亦無從認定被告係共同侵 權行為人,而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準此,原告既非 被告遭起訴範圍之被害人,揆諸首揭意旨,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