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70號
TNDM,112,附民,1370,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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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0號
原 告 蘇育嫺
黃意涵
林原禾
吳秋連
被 告 曾昱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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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