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沛潔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分於本院刑事第2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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