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61號
TNDM,112,金訴,661,20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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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竹慧


選任辯護人 王廉鈞律師
蘇敬宇律師
蘇明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720號、112年度偵字第6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竹慧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竹慧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猶基於 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 月30日前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佳 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銀帳號、密碼 等資料,以新臺幣(下同)不詳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掩飾渠等 因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臺灣銀行 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1年10月14時25分許,在旋轉 拍賣網站上之通訊軟體以私訊方式分別與黃麗萍林子乂聯 繫拍賣事宜,佯稱:帳號被停權需另外操作才可恢復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於同年10月30日19時1分、18時48分、18時5 3分許,分別轉帳4萬1123元、5萬元、5萬元(18時48分轉帳5 萬元部分係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至上開佳里郵局帳戶內 ,並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麗萍林子乂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 人黃麗萍林子乂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帳戶個資及交易明細 、111年10月26日提款錄影光碟及擷取照片、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函及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被告所有上揭佳里郵局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資為論據。四、被告之辯解: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有申設佳里郵局帳戶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 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將提款卡借男 友陳健銘使用,網路郵局是當時我和我男友一起去辦的,我 不知道他那時候是怎麼進去使用,我們去設定時就是給他一 個函,後來他就自己操作了,之後我就沒有再過問,我沒有 時間管他這些,111年10月30日我在上班,陳健銘沒有跟我 講解除郵局APP的事,他於111年11月2日跟我說提款卡遺失 等語(本院卷第439至444頁)。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男友陳健銘同居多年,感情深 篤,因陳健銘經濟狀況不佳,所以被告才會將門號SIM卡、 郵局金融卡跟同居男友分享,行動郵局是裝載在陳健銘使用 的手機上,被告不知道陳健銘操作解除,被告在知道帳戶被 凍結後,有打電話到中華郵政或是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電話, 及詢問證人李奇杜俊雨,被告沒有將他自己帳戶拿去給詐 騙集團,他完全不知道詐騙集團如何取得自己的帳戶,顯然 沒有詐欺及洗錢的不確定故意,請為無罪之判決。  五、被告有申辦佳里郵局帳戶之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再告訴 人黃麗萍林子乂於上開時間,遭不詳詐欺犯罪者以起訴書 所載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黃麗萍林子乂分別匯款至被告之 上開佳里郵局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等節,亦據告訴人黃 麗萍林子乂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劉竹慧之郵局帳戶申 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一卷第10- 11頁、警二卷第11-13頁)、告訴人黃麗萍提供與詐騙集團 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一卷第31-54頁)、告訴人黃麗萍



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警一卷第55-56頁)、告訴人林 子乂提供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二卷第41-43頁 )、告訴人林子乂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份(警二卷第4 4、4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2年8月31日 南營字第1121800496號函檢附服務申請書1份(本院卷第217 -219頁)附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六、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或 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亦 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 犯人本意始成立。爰就被告提供帳戶予男友陳健銘使用,並 無幫助詐欺、洗錢之主觀犯意一節,敘述如下:(一)證人陳健銘於審理時證述:(請提示偵一卷第153頁,照片 中的人是否是你?)是的。111年10月26日前往華南銀行提 款。(你手上使用的金融卡是何人的?)劉竹慧的。(你為 何要使用被告的郵局金融卡去提款?)因為我的郵局帳戶無 法使用。(被告是何時把這張郵局金融卡借予你使用?)大 約在111年10月26日的半年前左右。(你是否知道劉竹慧郵 局這筆500元是何人轉給你的?)知道,杜俊雨警官。(為 何杜警官要把這筆錢轉給你?)因為我那時候是協助杜警官 他們那組的警員辦案,他給我的錢是算線民費。(111年10 月26日,你使用完被告的郵局金融卡後,你是否有把郵局金 融卡交還給被告?)那時候沒有。她那時候在上班,我那時 候在外面忙著事情,所以沒有馬上還給她。(現在這個金融 卡在何處?)遺失。(你是何時發現遺失的?)10月31日那 時候找不到,隔天11月1日差不多中午的時候我打電話去郵 局說提款卡疑似遺失。郵局的人跟我講說我不能掛失。他說 我不是本人,事後我跟劉竹慧講提款卡好像不見了。我的手 機欠費沒有通,劉竹慧她有一個門號借我使用。(這支手機 的號碼是多少?)0000-000-000。(請求提示偵一卷第107 頁,111年10月30日行動郵局APP功能有被解除了,你是否知 曉這件事情?)我知道。是我解除的。(為何你要解除被告 的行動郵局APP?)那時候解除是因為要交還給劉小姐使用 ,因為這個APP是綁定在一支手機上面,要還給她使用的話 要把它解除掉,移到她那一支手機上才可以。(跟被告借金 融卡的原因?)因為我的帳戶無法使用,杜警員有時候要匯 費用過來比較方便。我與劉竹慧一起去申請網路郵局,郵局 給劉竹慧函,我來安裝的。(刪掉之後,郵局APP要如何還 給被告?)有一張密碼函要拿給她。(你要還給她之前有無 跟被告講?)還沒講,那時候我要試看看這樣子可不可以使



用,如果可以的話,我就是要還給她。(你把它刪掉,你要 如何試?)刪掉沒關係,最多就再跑一趟郵局,說要設定這 樣子而已。(你有無被告的身分證字號?)有。Z000000000 。(請你告訴我郵局APP要如何登入、如何使用?)登入要 輸入身分證字號還有使用者代碼、帳號,然後它打開之後看 我要查餘額還是轉帳。(你跟被告現在是否還是男女朋友? )是。大部份時間住在一起,少部份回鄉下。(被告因為這 個案子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她有無跟你說此事?)有。( 被告的提款卡密碼是幾號?)00000000,總共8位數字。( 為何會設這個密碼?)「你爸我有錢錢錢錢錢」,「7」就 是錢的意思。(這個密碼是否你們兩人都知道?)我知道, 她不太知道,因為我大部分都是設這個密碼比較多等語(本 院卷第126至144頁)。
(二)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毒緝中心員警杜俊雨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之前有承辦過陳健銘的案件,事後他會舉報 我一些販毒的一些事證給我們去偵辦,劉竹慧應該是陳健銘女朋友。(你現在有無帶手機?是否可以查到陳健銘的手 機號碼?)有,0000-000000。(請提示偵一卷第59頁至63 頁郵局112年2月回函,在111年10月26日,你有匯款一筆500 元到劉竹慧的帳號,你匯這500元的用意為何?)有時候陳 健銘報給我們消息,他會跟我要一些油錢之類的,因為數目 不多,所以我也說可以接受這樣子。(你如何知道要匯到這 筆帳戶?)陳健銘提供給我的等語(本院卷第149至151頁)。(三)證人陳健銘證述關於其於111年10月26日提領劉竹慧本案帳 戶內之500元,該500元係由證人杜俊雨依陳健銘告知之帳號 匯入,係要給陳健銘之類似線民之油錢等情,該2位證人證 述此部分之內容相符。另陳健銘於111年10月26日持被告之 提款卡提領500元,亦有提款錄影光碟之擷取照片6張(偵一 卷第153-158頁)在卷可參,足認證人陳健銘確有持被告之本 案提款卡提領由杜俊雨匯入之500元,可堪認定。(四)證人陳健銘證述關於:其使用被告之郵局提款卡及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另被告之網路郵局係綁定在陳健銘使用之 手機等證述,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內容:郵局提款卡 及門號SIM卡均有借給男友陳健銘,郵局APP是綁在陳健銘的 手機,他操作等語(本院卷第439至441頁)相吻合,堪信被告 所為將本案帳戶給男友陳健銘使用之辯詞,尚非無據。可見 被告申辦本案帳戶後,就提款卡部分,除被告本人使用之外 ,亦曾交由陳健銘使用,陳健銘知悉密碼,而網路郵局部分 ,亦係由陳健銘陪同辦理、由陳健銘裝在陳健銘手機使用, 則本件除被告可以使用上開帳戶資料外,實際上另有其男友



陳健銘可以自由使用,則本案帳戶資料是否係被告提供予 不詳詐欺犯罪者使用乙節,已非無疑。
(五)本案被告之郵局帳戶係於106年2月23日首次申辦網路銀行, 於111年5月5日前往臨櫃辦理以APP方式改用ID登錄,且綁定 手機或平板,再於111年10月30日自行於行動郵局APP輸入身 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網路密碼後,進入卡片功能設 定並輸入交易密碼,執行解除郵政VISA金融卡國外交易、網 路刷卡、非約定轉帳、消費扣款等服務功能之情,固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南營字第1121800070號函1 份(偵一卷第103頁)、112年3月8日儲字第1120072449號函 1份(偵一卷第10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9日 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偵一卷第10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臺南郵局112年8月31日南營字第1121800496號函檢附服 務申請書1份(本院卷第217-219頁)在卷可參,惟依證人陳 健銘前揭證述,本案被告之郵局帳戶係綁定在陳健銘之手機 ,陳健銘於111年10月30日自行於行動郵局APP,執行解除郵 政VISA金融卡國外交易、網路刷卡、非約定轉帳、消費扣款 等服務功能。基此,本案帳戶資料既不限於被告本人使用, 已如前述,則不能排除陳健銘知悉本案帳戶資料,以被告身 分而使用上開資料,並於111年10月30日自行於行動郵局APP 輸入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代號及網路密碼後,進 入卡片功能設定並輸入交易密碼,執行解除前揭郵政服務功 能之情形。參以被告與陳健銘為男女朋友關係,其等同居期 間,交付保管帳戶提款卡等重要物品,且於本院審理時仍在 交往中(見本院卷第141、438頁),足認被告與證人陳健銘 間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而將其重要之本案帳戶資料交予陳健 銘使用之情形,是被告前述曾將本案帳戶之實體提款卡、網 路郵局帳號密碼交由證人陳健銘使用、提款等情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六)至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雖均供稱:我的提款卡遺失,沒有將 提款上借給男性友人等語(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18、150頁 ),嗣於本院審理中始改稱:係將帳戶提款卡交給陳健銘使 用等語如前述,縱使被告供述有前後不一之情形,然因法院 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仍須依卷內所存積極證據是否已足使法 院產生確信被告犯罪之心證而定,是本案既無積極證據可資 認定被告可預見或已知悉提供本案帳戶予證人陳健銘使用, 將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告訴人等遭詐欺取財所匯款項之用而 仍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依罪疑惟輕原則,即應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尚不得因被告供述反覆,遽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至於證人陳健銘是否真係遺失提



款卡,與本案判斷並無關聯,即非本案應審究之處。(七)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即全家便利商店西港慶安店負責人陳麗 娟到院作證,欲證明被告於111年10月30日在西港慶安店工 作,及聲請函詢電信公司0000000000門號於111年7月到12月 間有無欠費或催繳的紀錄等語,然本案充足證據認定被告有 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犯行,業經論證如前, 是上開證據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之 規定,並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將本案帳戶交付予具有高度信賴關係之證人 陳健銘使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不周與其主 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犯罪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難以 此論斷被告對於本案帳戶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用以詐騙告訴 人,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詐欺所得之去向,有何預見其發 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自難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此外,又查無積極證據可說服本院形成被 告確有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心證,是以,本 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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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