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313號
TNDM,112,金訴,313,202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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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玟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21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13、5
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玟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玟卉提起上訴,然均未敘述上訴理由, 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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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