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99號
TNDM,112,訴,799,202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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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阿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700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51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檢驗後總淨重二0.九五八九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塑膠夾鏈袋拾壹包又貳個、塑膠勺子貳支、電子磅秤貳台、SIM卡肆張、蘋果牌平板電腦壹台、帳冊貳本、智慧型手機貳支及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予追徵。
理由要旨
被告承認有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行為,本院根據他的自白和補強證據作出有罪的決定,並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減輕刑罰之後,決定量處上述徒刑。最後考量被告離鄉背井前來台灣從事高勞力工作,沾染提神性毒品無非延長工時掙取較高工資,並進而涉及販毒重罪,而有可憫之處,且本院認為被告有自我改善的可能,決定一併宣告緩刑,並依法將之驅逐出境。 事 實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是印尼籍移工,知道甲基安非他命被台灣政府列為毒品,也是管制的禁藥,法律規定不能贈與和販賣,仍然:
1.先後在附表所記載的時間、地點,14度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表 列的毒品施用者,以此方式賺取利潤,並實際獲得新臺幣(下 同)42,000元價金。
2.先後於112年1月間(2次)、同年5月間(2次),及112年6月1 2日(1次),在他位於台南市○○區○○街00號2樓租屋處,5度免 費提供少量的甲基安非他命給印尼籍移工陸飛施用。



理 由
一、本案有以下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1.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的自白。並於審理中陳述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可以賺取自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的費用(本院卷第160 頁)。
2.附表所記載的交易對象吉利朋、日諾,以及證人陸飛在警局 及地檢署的證詞。
3.顯示被告與交易對象ALI GRUNGE、日諾、ULUL ALBAB、NUR HADI交易過程之手機截圖(警卷90-105頁)。 4.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成立的罪名:
1.販賣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 毒品,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附表記載的交易對象,構成 14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轉讓部分:
  ①甲基安非他命同也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藥事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的禁藥。被告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陸飛 ,同時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轉讓第二級毒 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
  ②這種同時有兩種以上法律可以處罰的情形,稱之為「法規 競合」。因為被告每次轉讓的重量,沒有證據顯示超過加 重處罰標準10公克,而且轉讓禁藥罪的處罰比轉讓第二級 毒品罪重,立法的時間比較晚,所以最高法院決定依照「 重法優於輕法」(優先適用處罰比較重的法律)和「後法 優於前法」(適用立法比較晚、較符合最新民意的法律) 的原則,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轉讓禁藥罪處罰。所 以被告這部分的行為,成立5個轉讓禁藥罪。
3.被告所犯的上述19個罪,應該合併處罰。 
三、減輕事項:
1.偵審自白:
  被告在偵查和審理中都自白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他所犯的14 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5次轉讓禁藥罪,都應該依據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刑罰1/2。 2.供出上游:
被告在接受警察詢問時,有提到他的甲基安非他命是向一位 SEPTA DEDI KRISDIANTO(安多)購買(偵二卷131-132頁) 。警察並且依據他的指證查獲移送安多的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行為(本院卷123-125頁),被告的行為,符合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的情形,他所犯的14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5個轉讓 禁藥罪,都應該依這項規定,再次減輕他的刑罰2/3。 3.自首:
  ①販賣部分:
   依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黃耀賢於112 年8月1日所製作的職務報告,以及被告在警局及地檢署的 筆錄,可知附表所記載的1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都是 被告主動告知而查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的規定, 所以決定依上述規定,再次減輕被告的這部分刑罰。  ②轉讓部分:
   ⑴證人陸飛分別於:112年6月12日,在警局陳述被告於11 2年1月間2度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警卷18頁)。11 2年6月13日下午2時02分在地檢署提及被告於112年5月 間二次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偵二卷27頁)。112年 6月13日下午3時50分於地檢署確認被告於112年6月12日 還有一次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偵二卷33頁)。   ⑵被告則是在:112年6月13日在警局承認有同年1月間的 轉讓行為(警卷13頁)。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52分於 地檢署主動供出另有112年6月12日的轉讓甲基安非他命 行為(偵二卷57頁)。
   ⑶比對被告及證人陸飛的筆錄之後,可知被告就轉讓甲基 安非他命部分,只有最後一次於112年6月12日的轉讓禁 藥行為符合自首的規定,另四次則都是證人陸飛先行告 知檢警而不能認為是自首。
   ⑷轉讓禁藥罪的處罰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輕非常多,且經 過合併執行後,被告的第5次轉讓禁藥行為的量刑,對 於定執行刑的影響非常輕微,所以這部分本院不以刑法 第62條前段的規定減輕他的刑罰。
 
四、量刑的決定:
1.毒品的特性就是非常容易成癮,而且嚴重戕害施用者的身體 健康,所以販賣散布毒品的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非常 高,因此法律針對毒品的散布行為(販賣、轉讓),都制定 非常重的處罰。在個案上,被告這種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 禁藥的行為,原本不應該量處太輕的刑罰。
2.在上述基礎上,本院又考量被告告別家人飄洋過海前來台灣 工作,原本無非期望以勞力換取改善家庭生活的機會。因此 他在警局所說「因為要增加精神及體力才施用毒品的」(警 卷第5頁),以及在法院陳述「因為朋友說自己用花很多錢



,可以用到自己不用花錢,就希望我可以賣別人。(所以賣 是為了賺自己施用毒品的錢?)是」、「用了變比較HIGH, 比較興奮、比較有衝力可以工作」(本院卷160頁),本院 願意相信。此外,被告過往在台灣期間沒有任何犯罪前科, 以及毒品交易與轉讓的數量和次數;被告的年齡、工作、教 育程度與生活狀況,再斟酌被告犯罪後的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形,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1年。轉讓禁藥部分,各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後執行有期 徒刑2年。
  
五、緩刑的決定:
1.被告從107年11月26日進入台灣地區後(警卷10頁),沒有 犯罪前科,符合緩刑的規定。
2.被告為了「增加精神及體力」開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來 因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花費太大而開始販賣。此種情形, 和大部分低薪、長工時、高體力付出的勞力工作者涉及有提 神(亢奮精神)效果的甲基安非他命情況相同,他的行為雖 然在法律上應該遭到制裁,但並不是完全沒有可以同情之處 。
3.離鄉背井的移工,事實上是台灣地區基層中的底層人士,他 們從事台灣人民不願意投身的基層工作,賺取最微薄的薪資 。他們雖然已經是台灣社會的長期存在的族群,但事實上並 沒有完全融入台灣社會。因此被告販賣及轉讓毒品給其他移 工,對於台灣社會其他人士的健康乃至於生活影響不大,他 的犯罪行為還不至於嚴重危害台灣社會。
4.綜合以上各點,最後考量被告被警察查獲之後,他立刻主動 陳述全部的販賣行為,並坦白承認每一個轉讓行為,明顯流 露悔意,本院因而認為被告是個可以自我改善行為的人,並 因本案遭羈押61日,也已經獲得了教訓,本院願意根據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給予被告緩刑5年的機會。 5.在正常的情形下,販賣毒品的刑事被告因法律的規定多次減 刑之後,本院若宣告緩刑,通常會要求緩刑的被告承受一些 負擔,例如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或交付指定的金額給公庫 或慈善社會團體。但正如之前所說,身為移工的被告,目前 已經沒有工作,在台灣地區入不敷出,他必然沒有能力交付 款項給公庫或特定團體。而要求他提供義務勞務時數雖然合 理,但為了完成義務勞務,他必須自費居留在台灣地區,事 實上也等於財產上的剝奪。而財力,正是移工最欠缺的資源 ,因為他們就是為了改善生活才遠渡重洋前來台灣工作。所 以,本院考慮再三,決定不再要求被告承受緩刑的負擔。



 
六、驅逐出境:
本院雖然認為被告值得同情和原諒,但販賣及轉讓毒品行為 仍然是台灣社會非常不認同的犯罪行為,因此本院認為被告 不適合再容許居留在台灣地區,所以決定根據刑法第95條的 規定,宣告被告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驅逐出境。 
七、沒收:
1.扣案的甲基安非他命14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驗後總淨重20.9589),是查獲的毒品,應該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2.依被告的陳述,扣案的塑膠夾鏈袋11包又2個、塑膠勺子2支 、電子磅秤2台、SIM卡4張、蘋果牌平板電腦1台、帳冊2本 、智慧型手機2支是供毒品買賣所用的器具(警卷第4頁), 應該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加以沒收。 3.被告14次交易成功的販賣行為,收到的價金總共42,000元, 其中有2,600元已經扣案,差額39,400元雖然沒有扣案,但 還是必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若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第38條之1第3項的規定追徵。 4.至於其他的扣案物品(愷他命及吸食器等),本院認為與本 案的犯罪行為無關,所以不在本判決內宣告沒收。  
八、補充說明(併辦部分):
  移送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25517號)所記載的犯罪事實 ,與起訴書所記載的附表編號12販賣行為相同,原本就是本 案的審判範圍,特此說明。
 
依照以上的說明,本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處被告主文欄所記載的刑罰。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及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交易對象 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方式 毒品種類 交易金額 (新臺幣) 判決主文 1 BUNNAK JARINPORN(泰籍,中文名:吉利朋) 111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當時兩人均住之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租屋處 阿曼吉利朋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5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2 ALI GRUNGE 112年間3月間某時,在ALI當時位在臺南市麻豆區某宿舍1樓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8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ALI GRUNGE 112年4月1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 ALIGRUNGE 112年4月3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5 ALI GRUNGE 112年4月5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4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ALI GRUNGE 112年4月7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4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ALI GRUNGE 112年4月11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8 ALI GRUNGE 112年4月13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9 ALI GRUNGE 112年4月16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1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 ALI GRUNGE 112年4月18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ALI GRUNGE 112年4月20日某時,交易地點同上。 阿曼ALI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4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2 RINO ARDIANSYAH(印尼籍,中文名:日諾) 112年5月11日22時許,在日諾臺南市○○區○○○00○00號宿舍阿曼與日諾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3 ULUL ALBAB 112年5月3日某時,在阿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租屋處 阿曼與ULUL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4 NUR HADI 112年5月5日某時,在阿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租屋處 阿曼與NUR聯絡後,於左列時地完成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若干 2千元 ACHMAD MAULANA SALMAN AL FARIZI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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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