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98號
TNDM,112,訴,798,2023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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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DRAM 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 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7472號、112年度偵字第2287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SODRAM 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SODRAM SAMAN(中文姓名:賴安信)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案件於112年8月10日繫屬 本院,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係 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本即伴隨高度 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2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 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2年11月2日訊問被 告後,被告坦認所有犯罪事實,且經審酌卷內證據,仍認被 告犯罪嫌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則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 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 能性,是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另本院審酌被告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法益,衡以羈押之 目的在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



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在權衡羈押 對於被告人身自由、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之限制與影響後, 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被告於 審理時供稱:我不要交保,直接在裡面就好,到時候可以抵 刑期,希望關到執行,因為我出去外面也沒有工作,關在裡 面比較好,我確定等語(本院卷第190至191頁),爰裁定被 告自112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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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