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08號
TNDM,112,聲保,208,2023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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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彥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彥廷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 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20182208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3年 5月2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 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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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