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02號
TNDM,112,聲保,202,2023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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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健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姚健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姚健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70號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刑日數為1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2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 017368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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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