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淑枝
受 刑 人 邱奕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2年度執字第5274號、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淑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 由具保人蔡淑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 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同署112年度執字第5274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 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至同署報到執 行之送達證書2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 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