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
原 告 陳政亮 住○○縣○里鎮○○路000號
被 告 譚嘉森
上列被告譚嘉森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
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