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750號
TNDM,112,簡,3750,2023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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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怡萱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3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怡萱犯侵入住宅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FACEBOOK( 下稱臉書)】更正為【Instagram(下稱IG)】、第9行【臉 書】更正為【IG】;證據【雙方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共19張】 更正為【對話內容以及社群軟體頁面截圖共19張】,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巫怡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被告2度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 予分論併罰。
三、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張中睿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不尊重告 訴人之居住安寧,二次於夜間進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 居住安寧法益,法治觀念薄弱,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考量被 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因告訴人拒絕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最後,兼衡被告侵入 住宅之手段,以及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視2罪 之罪名相同,時空關聯性密切,在罪刑相當原則以及限制加 重原則的規範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黃信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232號
  被   告 巫怡萱 女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怡萱張中睿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因故分手,嗣巫怡萱心 有不甘,竟於民國112年5月18日22時許,未經張中睿同意, 以持備用鑰匙開門進入之方式,無故侵入張中睿當時位在臺 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號之租屋處,並以社群軟體FAC EBOOK(下稱臉書)傳送訊息予張中睿稱「房間很整齊」等 語。巫怡萱復於同年月20日凌晨2時45分許,再度前往張中 睿上開租屋處,並在張中睿明確告知其不得進入之情況下, 又以相同方式,無故持備用鑰匙侵入張中睿之租屋處,並以 臉書傳送房間照片,稱「這兩包菸不需,我可以拿去退」等 語。嗣張中睿不堪其擾,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張中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怡萱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其自白核與告訴人張中睿之指訴相符,並有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及雙方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共19張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巫怡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嫌。被告上開所為2次侵入住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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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