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良富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9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良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良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呂文進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告訴人住 處內,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尚未與告 訴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詳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346號
被 告 黃良富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良富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凌晨2時1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呂文進之同意,擅自打開呂文進位於臺 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鐵捲門後進入屋內,並於屋內停 留數分鐘後才離去。嗣經呂文進聽見鐵捲門開啟聲響而調閱 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文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良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呂文進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罪嫌疑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