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清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8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清晨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羅清晨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本院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 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 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兼衡其品行、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既已發還告訴人王六呎,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573號
被 告 羅清晨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清晨於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37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巷00號三皇代天府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宮廟門口擺放花盆內之蘭花2 株(共價值新臺幣1200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 經上開宮廟主任委員王六呎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王六呎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羅清晨於警詢中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騎機車經 過該處,停下來至廟裡拜拜,看到盆栽裡面有蘭花幼苗,看 起來快死掉了,所以想說帶回家試試看能不能種活,沒有竊 盜之意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六呎於警 詢中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現場照片5張、遭 竊蘭花照片1張在卷可稽。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動手 行竊、及將遭竊蘭花放置於其機車腳踏處時,可見遭竊蘭花 枝葉雖非粗壯,然葉片完整、未見明顯枯黃,有監視器影像 截圖7張可佐;又被告於112年3月16日即為警查獲並將遭竊 蘭花交與警方扣押,斯時蘭花型態亦無明顯乾枯、衰敗之情 ,有遭竊蘭花照片1張足徵,被告所辯顯與事實有違。況縱 使遭竊蘭花有衰敗枯黃之勢,被告亦得告知廟方,由廟方另 覓園藝專業人士處理,當無自行將蘭花拔走之理。被告所辯 顯違臨訟卸責之詞,洵無足採,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至被告所竊蘭花2株,為其犯罪所得,然已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 佳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 智 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