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聖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7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聖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莊聖偉因告訴人佘秉蒼欠債不還,一時氣憤,始為 本案犯行,所為雖屬不該,然考量本案起因係告訴人積欠被 告款項,迄今尚未返還被告;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 意,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182號
被 告 莊聖偉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聖偉係佘秉蒼前妻莊雅萍之胞弟,莊聖偉因與佘秉蒼間有 債務糾紛,乃於民國111年9月18日18時許,撥打電話至佘秉 蒼之祖母佘王美玉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3樓住處,恫 稱「若不還錢,要打斷孫子(佘秉蒼)的手、腳」等語,佘 王美玉旋轉知佘秉蒼,致佘王美玉及佘秉蒼均心生畏懼而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佘秉蒼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聖偉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佘秉蒼於警詢時之指訴暨證詞。
(三)證人余王美玉於警詢中之證詞。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莊聖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信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書 記 官 林 志 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