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772號
TNDM,112,易,772,2023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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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宗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宗育於民國111年12月9日16時17分, 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見告訴人即代號AC000-H1112 80(姓名年籍詳卷)獨自在步道上行走,竟意圖性騷擾,自 對向步行,乘告訴人側身注視前方行人而不及抗拒之際,徒 手撫摸告訴人之胸部1下後,隨即逃逸。嗣經告訴人報警處 理後,始為警循線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 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 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之 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 ,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宗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 機性騷擾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證、監視 器截圖畫面4張、CPS-營運統計報表系統〈府城客運〉班次交 易明細表1份、一卡通會員資料1份及一卡通交易紀錄1份為 其論斷依據。被告於偵訊時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與 告訴人對向步行,而後搭乘府城客運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 何趁機性騷擾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徒手撫摸告訴人之胸部 ,當時人很多,路那麼小,可能在閃過去不小心撞到的等語 。
四、經查:
㈠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被訴趁機性騷擾罪嫌,經本院審理後,既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卷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逐一說明, 先予敘明。
㈡實體部分:
1.上揭被告坦認部分,除據告訴人於警詢指訴外(見警1卷第5 頁),且有監視器截圖畫面4張、CPS-營運統計報表系統〈府 城客運〉班次交易明細表、一卡通會員資料及一卡通交易紀 錄各1份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1至27頁),此部分之事實, 首堪認定。
2.告訴人於警詢雖指訴:當時我從新光三越出來,從法院往火 車站方向走,差不多在中西區中山路176號前,因為對向走 過來的人很多,加上路很窄,所以我就側身讓他們先過,前 面幾個通過的時候都沒碰到我,後來有一個男生經過的時候 ,他就有碰到我的胸部,但他也沒跟我道歉就直接快步離開 了,我覺得他是故意的...因為正常人有碰觸到會先道歉, 但是他沒有,我當時感覺到被冒犯了等語(見警1卷第5  頁),然經本院於112年10月18日當庭勘驗卷附之光碟1片( 附於偵1卷最末頁牛皮紙袋內),製有勘驗筆錄1份(見院卷 第53至55頁,內容詳如附件)及勘驗截圖6張(見院卷第59 至64頁),畫面中可見告訴人步行在騎樓,與數名對向行人 擦身而過後,告訴人行走靠近騎樓地面擺放有粉紅色包包之 行李箱(下稱騎樓物品)旁,身體右側向左方轉動、側身前 進,被告與告訴人對向步行至騎樓物品處交會,騎樓走道因 騎樓物品縮減,被告上半身左肩向右轉動,左手肘碰到告訴 人左邊胸部,堪認被告行走在騎樓上,並未因見告訴人迎面 經過,而有徒手撫摸告訴人胸部之動作,或刻意伸手或出手 使其手肘企圖靠近告訴人胸部之舉,自無法排除係因騎樓物



品擺設導致行人步行之空間縮減,被告與告訴人對向錯身而 過時,被告之手肘不慎碰到告訴人胸部之可能性;再者,告 訴人於警詢時亦供稱:該名男子有碰到我,但不確定是用哪 個部位,他碰觸我的胸部等語(見警1卷第5頁),益徵被告 並無公訴意旨所指之徒手撫摸告訴人胸部之行徑,尚不能僅 以被告事後未向告訴人道歉即逕自離去,遽認被告有故意對 告訴人為性騷擾之犯行。  
3.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 性騷擾之不法意圖,且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 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依卷內現存之證據顯示,既不能排除上開情事存在之可能性 ,是被告所為,核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趁機性騷擾 之構成要件不符。
五、綜上所陳,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相信被告有 如起訴書所載對告訴人性騷擾之犯行,被告上開被訴之犯罪 自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
六、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被告所涉罪嫌應諭知無罪,爰不 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附件:
勘驗標的:案發當時(監視器畫面為民國111 年12月9 日16時17 分許),被告謝宗育與告訴人AC000-H111280 ,於臺 南市○○區○○路000 號前騎樓人行道之步行經過。出處:偵1卷最末頁牛皮紙袋內之光碟1片




影片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avi影片概況:影片為彩色畫面,為「夾窩」於臺南市○○區○○路 000號前騎樓人行道之監視器影像,無聲音。影片視角:影片為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騎樓人行道影片時間:12秒
影片顯示時間:2022/12/09-16:17:17至16:17:27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騎樓人行道代稱:1.A女:身穿白色連身裙之女子(即告訴人AC000-H111280) 2.甲男:身穿藍色上衣、深色長褲、右肩背白色包包之男 子(即被告)
0000000000000.avi 影片顯示時間(畫面左下角) 內容 截圖 2022/12/09(下同) 16:17:17- 16:17:18 A女出現在畫面上方,步行在騎樓,從畫面上方往畫面下方行走,與對向行人擦身而過。 圖1 16:17:19 甲男出現在畫面下方,與A女對向,步行在騎樓,從畫面下方往畫面上方行走。 圖2 16:17:20- 16:17:21 A女行走至靠近畫面中央左側騎樓「上方放有粉紅色包包之行李箱」(下稱騎樓物品)時,身體右側向左方轉動,側身前進。(16:17:17-16:17:21,A女共計與對向7人擦身而過) 圖3 16:17:22- 16:17:23 甲男與A女對向步行至騎樓物品處交會(騎樓走道因騎樓物品縮減),甲男上半身左肩向右轉動,左手肘碰到A女左邊胸部。 圖4 16:17:23- 16:17:27 A女頭向左後方轉,望向甲男後向畫面下方行走。甲男向畫面左上方行走。 圖5、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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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