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694號
TNDM,112,易,1694,2023112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旗祥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251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4
4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旗祥為址設於臺南市○○ 區○○路0段0000巷0號「李察王子」社區大樓之住戶,告訴人 胡育清為上開社區大樓之保全,被告楊旗祥因停車場車位抽 籤問題與告訴人胡育清發生爭執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6日21時32分許,在不特定人多 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社區大樓管理室外 ,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 社會上之評價,並經告訴人提起告訴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 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侮辱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係觸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 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